云浮市云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文

 

云民宗〔20153


关于印发《云浮区云安区民族宗教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云浮区云安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试行)业经区民宗局班子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412

 

云浮云安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应各司其职,加强联系,相互支持,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前款所列材料的,公安机关通知补充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指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但对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抄备《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相关案件材料, 并以《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审查意见函》书面提出咨询意见。

?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明确要求取证材料原件归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可移送经核实无误的材料复印件。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提请复议和建议立案监督时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与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时依据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抄告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移送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

?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对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  第十四条 北京民族宗教领域行刑衔接过程中有关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宗教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