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类职权(23项)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实施对象涉及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73985833941000001000445303成立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核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0号)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
2、[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规范性文件]《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团体、个人国家、省、市、县对区属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审核,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报务单位。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73985833941000002000445303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170项 项目名称: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个人国家、省、市、县对区属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审核,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申请者。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373985833941000003000445303更改民族成份初审  1、[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第二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个人市、县对全区变更民族成分县级初审后由市局终审(最终还需公安部门办理)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审核,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申请者。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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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73985833941000004000445303区属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七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礼轨和历史制定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务令第3号)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省份由所属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报相关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4、[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发(2011)273号)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教职人员国家、省、市、县对全区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初审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573985833941000005000445303宗教教职工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区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照本宗教团体规定的职责,在确定的教务区域内主持宗教活动。                        
2、[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的书面意见;(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对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673985833941000006000445303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又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支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行政法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务令第3号)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发(2011)273号)
   第二条第二项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对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773985833941000007000445303区属宗教团体或区属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不得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发(2011)273号)
   第二条第七项 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由举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对区属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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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873985833941000008000445303区属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举办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不的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发(2011)273号)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在活动拟举行日的15日前,由该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举行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分别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两地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拟主持的宗教活动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宗教教职人员市、县对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举办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973985833941000009000445303大型宗教活动备案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二)拟举办的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而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三)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四)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五)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明确。主板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在拟举事务部门备案。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发(2011)273号)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在活动拟举行日的15日前,由该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举行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分别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两地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拟主持的宗教活动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宗教团体市、县对区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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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1073985833941000010000445303藏族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藏族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1、[部门规章]《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 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资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试行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发[2011]273号)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以下备案事项:(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二)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三)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五)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六)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七)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八)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九)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备案。第八条、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应经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目的地佛教协会在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跨县由县(区局)备案后报市局备案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1173985833941000011000445303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使用证书;发生更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省、市、县对区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127398583394100001200044530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1、[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区局初审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1373985833941000013000445303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区局初审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行政备案 
1473985833941000014000445303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加具意见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宗教团体省、市、县对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出示意见。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 受理责任:宗教行政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后,应当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回复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1573985833941000015000445303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审核  1、[规范性文件]《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于本年度报名截止日期后10日内,将本地《报名表》及《序列表》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报名表》及《序列表》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穆斯林群众省、市、县区局初审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出具证明。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1673985833941000016000445303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去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手续。
宗教教职人员市、县对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建议市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身份。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核实责任: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调查。              
4.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1773985833941000017000445303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 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2项 项目名称目 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 下放实施机关  县级政府。
2、[规范性文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第六条 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质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3、[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浮市云安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云浮市云安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云浮市云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云安区办发〔2015〕24号)
    二、主要职责
   (七)负责管理全区民族、宗教事务。抓好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关系;指导镇党委、政府的民族宗教工作。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
负责全区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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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873985833941000018000445303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国家、省、市、县指导本区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重点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制度建设。              
3.告知责任:告知场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4.实施指导责任: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建设、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为重点,指导场所要对照规定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5.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场所整改完善。                    
6.报告备案责任:跟踪场所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收集场所相关工作备案材料,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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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985833941000019000445303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第7号)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省、市、县依法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重点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制度建设。              
3.告知责任:告知场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4.实施指导责任: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建设、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为重点,指导场所要对照规定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5.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场所整改完善。                    
6.报告备案责任:跟踪场所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收集场所相关工作备案材料,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2073985833941000020000445303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财产清算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第7号)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省、市、县监督指导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财产清算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2.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重点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制度建设。              
3.告知责任:告知场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4.实施指导责任: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建设、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为重点,指导场所要对照规定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5.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场所整改完善。                    
6.报告备案责任:跟踪场所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收集场所相关工作备案材料,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2173985833941000021000445303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的审查审核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的进行审查审核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单位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 ,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监督管理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273985833941000022000445303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调配宗教教职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公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宗教教职人员市、县对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5.后续责任:跟进相关服务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373985833941000023000445303全区性宗教团体组织出访和邀请外国宗教人员来访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省、市、县对全区性宗教团体组织出访和邀请外国宗教人员来访进行审批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单位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 ,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监督管理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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