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确认(3项)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对象涉及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73985833940700001000445303办理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待证明1.[地方法规]《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
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10号)。
   二、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确认
   (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户籍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并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基层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户籍登记证明意见后,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含学生户籍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报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移居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户口迁移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基层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户籍登记证明意见后,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逐级上报。
个人省、市、县办理全区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待证明审核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待条件给予办理证明手续。                    
5.后续责任:跟进报省进。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273985833940700002000445303办理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死亡人员殡葬证明1.[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
   规定: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人员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2〕168号)
    一、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 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以尊重,不得强迫他们进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但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人遗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有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消毒后深埋。
    二、对上述 10个少数民族归真人员的遗体,可允许由其归真地的伊斯兰教协会的殡葬服务组或死者家属负责遗体的运输;如需将遗体运出其归真地的,因涉及到遗体的检疫和防腐处理,长途运输的卫生保障等问题,应由归真地殡仪馆予以防腐处理,经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确认后,凭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运送手续,殡仪馆可协助运送遗体。
3.[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法监发〔2003〕105号)
   规定: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
个人市、县办理区直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死亡人员殡葬证明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按时限给予办理证明手续。                    
5.后续责任:跟进相关服务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373985833940700003000445303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者被兼并时,改变其服务方向的意见[部门规章]《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国家民委令第2号)
     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企业、个人市、县出具区直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出具改变其服务方向的意见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5.后续责任:跟进相关服务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