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强制(1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行政强制 对象 |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 职权依据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 事项 | 监督部门 和方式 | 备注 | ||||||||||||||||||||||||||||||||||||||||||||||||||||||||||||||||||||||||||||||||||||||||||||||||||||||||||||||||||||||||||||||||||||||||||||||||||||||||||||||||||||||||||||||||||||||||||||||||||||||||||||||||||||||||||||||||||||||||||||||||||||||
1 | 73985833940300001000445303 | 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宗教活动 | 由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劝阻、制止。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4号) 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事务局批准。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 国家、省 、 市 、 县 | 负责处理本区范围内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宗教活动 | 1.事前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催告责任:逾期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予以公告,催告执行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违法活动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停止违法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停止违法活动后的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