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28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可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职权依据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 事项 | 监督部门 和方式 | 备注 | ||||||||||||||||||
1 | 73985833940200001000445303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行为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 | 73985833940200002000445303 | 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费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例第三十五条,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3 | 73985833940200003000445303 | 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第五十九条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4 | 73985833940200004000445303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行为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没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5 | 73985833940200005000445303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日,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6 | 73985833940200006000445303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日,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7 | 73985833940200007000445303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日,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8 | 73985833940200008000445303 | 对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不的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大三十七条第二款,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9 | 73985833940200009000445303 |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指日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0 | 73985833940200010000445303 | 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1 | 73985833940200011000445303 | 未按规定接受境外捐赠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2 | 73985833940200012000445303 | 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3 | 73985833940200013000445303 | 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4 | 73985833940200014000445303 |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按照国家有关人员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5 | 73985833940200015000445303 | 对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行为 | 撤销登记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6 | 73985833940200016000445303 | 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并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 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支持集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7 | 73985833940200017000445303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8 | 73985833940200018000445303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宗教事务条例》要求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 2.[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19 | 73985833940200019000445303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应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0 | 73985833940200020000445303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原则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助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1 | 73985833940200021000445303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十五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2 | 73985833940200022000445303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六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3 | 73985833940200023000445303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的行为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构不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4 | 73985833940200024000445303 |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我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5 | 73985833940200025000445303 | 擅自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店、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6 | 73985833940200026000445303 | 擅自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店、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7 | 73985833940200027000445303 | 对印发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及宗教内部和睦等内容宗教出版物的行为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七条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8 | 73985833940200028000445303 | 全区性宗教团体或区属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不得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违反本条例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 (五)违反本条例三十三条,在依法登进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支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 省、市、县 | 区内执法、规范管理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