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 |||||||||||||||||||||||||||||||||||||||||||||||||||||||||||||||||||||||||||||||||||||||||||||||||||||||||||||||||||||||||||||||||||||||||||||||||||||||||||||||||||||||||||||||||||||||||||||||||||||||||||||||||||||||||||||||||||||||||||||||||||||||||||||||
一、行政许可(9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编码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对象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 事项 | 监督部门 和方式 | 备注 | ||||||||||||||||||||||||||||||||||||||||||||||||||||||||||||||||||||||||||||||||||||||||||||||||||||||||||||||||||||||||||||||||||||||||||||||||||||||||||||||||||||||||||||||||||||||||||||||||||||||||||||||||||||||||||||||||||||||||||||||||||||
1 | 73985833940100001000445303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 | 县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2 | 73985833940100002000445303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73985833940100002001445303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审批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的审核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73985833940100002002445303 | 宗教活动场所分立审批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分立审核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73985833940100002003445303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区属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核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73985833940100002004445303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审核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3 | 73985833940100003000445303 | 在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的审批 | 73985833940100003001445303 | 在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建筑的审批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挣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 第七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 | 省、市、县 | 负责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审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73985833940100003002445303 | 在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建筑的审批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挣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 第七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 | 省、市、县 | 负责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建筑物的审核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4 | 73985833940100004000445303 | 全区性宗教团体登记及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审查审核 | 73985833940100004001445303 | 全区性宗教团体登记及变更登记审查审核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2.[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规范性文件]《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 宗教团体、个人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全区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73985833940100004002445303 | 全区性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审查审核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政府规范性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规范性文件]《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 宗教团体、个人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全区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5 | 73985833940100005000445303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日,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又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支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你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后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宗教团体 | 市、县 | 负责全区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6 | 73985833940100006000445303 | 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核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日,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又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支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你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后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宗教活动处所 | 市、县 | 设立全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核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7 | 73985833940100007000445303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的审批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七条 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依法办建设项目报批手续。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第1项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下放实施机关是地级以上市政府。 | 宗教活动处所 | 市、县 | 负责全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的审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8 | 73985833940100008000445303 | 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应当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并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 2.[规范性文件]《关于<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认可办法>的通知》(粤民宗发〔2011〕272号) 第四条 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由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应经当地宗教团体同意。拟设立地的县(县级市、区)无相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无相应宗教团体的,可由相应的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申请的受理机关。 | 宗教活动场所 | 县 | 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审核认可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
9 | 73985833940100009000445303 | 拆迁全区性(区属)宗教团体或者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审核。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国家、省、市、县 | 对需要拆迁全区性宗教团体或者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出示意见。 | 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审核,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申请者。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