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奖励(1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对象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 事项 | 监督部门 和方式 | 备注 |
1 | 73985833940800001000445303 |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5年一次)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集体、个人 | 省、市、县 | 评选省、市、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个人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的评选条件,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民英雄纪念碑 。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或推荐报省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云浮市云安区(监察局)党廉综合室; 电话:8636337地址:区政府大院后楼一楼党廉综合室; 2、云安区民宗局,电话:8613325。 | |